網站選單
新竹市世界高級中學學生獎懲規定
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校務會議通過,並自103年8月1日施行
中華民國104年01月20日校務會議第一次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4年06月30日校務會議第二次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05年06月30日校務會議第三次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10年07月07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10年09月01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11年07月01日期末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中華民國112年02月13日期初校務會議修訂通過
第一條 世界高中(以下簡稱本校)為引導學生行為、維持學校秩序,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,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、教育部「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」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「世界高中學生獎懲規定」(以下簡稱本規定)。
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:
一、鼓勵學生敦品勵學,表彰學生優良表現。
二、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,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。
三、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,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。
四、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,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。
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,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,亦應遵循下列原則:
一、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,尊重學生人格尊嚴,重視學生個別差異。
二、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,多獎勵少懲罰,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。
三、獎懲之決定,應力求審慎客觀,並兼顧學生隱私權。
四、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,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。
五、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。
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,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:
一、行為之動機與目的。
二、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。
三、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。
四、學生之人格特質、身心健康狀況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。
五、學生之品行、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。
六、行為後之態度。
第五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:
一、獎勵:分為嘉獎、小功、大功及其他獎勵。
二、懲處:分為警告、小過、大過。
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:
一、服裝儀容整潔合於規定足為同學模範者。
二、禮節周到足為同學模範者。
三、熱心參加課外活動確有優異成績表現者。
四、節儉樸實足為同學模範者。
五、拾金(物)不昧者。
六、擔任學校、班級、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。
七、參加學校辦理之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。
八、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。
九、生活手記、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。
十、打掃認真足為模範者。
十一、 同學間能互助合作足為同學模範者。
十二、 值日生或公差勤務特別盡職者。
十三、 經常主動積極為公服務者。
十四、 舉發弊害經查明屬實者。
十五、 勸告同學向上有具體事實者。
十六、 運動比賽時能表現體育道德者。
十七、 為團體服務表現優良者。
十八、 愛護公物有具體事實者。
十九、 生活言行進步有具體事實者。
二十、 扶助老弱婦孺殘障者。
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:
一、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,表現優良者。
二、擔任學校、班級、社團幹部,表現優異者。
三、代表學校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,成績表現優良者。
四、校外生活言行表現優異,有具體事實者。
五、愛護公物使團體利益不受損害者。
六、推展正當課餘活動,表現優異者。
七、熱心公益能增進團體利益者。
八、見義勇為,增進團體或同學權益者。
九、敬老扶幼禮讓婦孺表現優異者。
十、舉發重大弊害,經查明屬實者。
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:
一、孝順父母,尊敬師長、友愛兄弟姐妹或同學之孝梯楷模,足為同學楷模者。
二、提供優良建議,並能率先力行,增進校譽者。
三、代表學校參加全國性或國際性活動,成績優異,因而增進校譽者。
四、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,表現特優者。
第九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:
一、 不按規定進出校區,情節輕微者。
二、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情節輕微者。
三、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,影響他人學習,情節輕微者。
四、 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,情節輕微者。
五、 不遵守請假規則,情節輕微者。
六、 與同學吵架,情節輕微者。
七、 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(不含週記),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。
八、 隨地吐痰或拋廢棄物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,情節輕微者。
九、
十、 擔任班級幹部,不負責盡職,影響他人權益或班務推動,情節輕微者。
十一、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,或毀損他人財物,情節輕微者。
十二、
十三、
十四、 不遵守公共秩序或高聲喧嚷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。
十五、 因過失損壞公物,而隱匿事實,不自動報告者。
十六、 未按考試規則攜帶電子學生證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。
十七、 未按規定上(放)學刷電子學生證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。
十八、 未申請校車證搭乘校車,經勸導仍未改正者。
十九、 侵犯他人隱私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。
二十、 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,情節輕微者。
二十一、 使用言語或文字,當面或藉由平面、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、學校名譽或恐嚇他人,情節尚非重大者。
二十二、 無故不聽從師長指導者,情節輕微者。
二十三、 蓄意規避公共服務,經勸導無效,影響公共事務之推動 。
二十四、 無故正當理由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,情節輕微者。
第十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:
一、 不按規定離校外出、越牆進出學校者。
二、 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,情節尚非重大者。
三、 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,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。
四、 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(通話、拍照、上網、玩遊戲),經勸導後仍未改正。
五、 對師長詢問事件已不誠實之謊言誤導,致事件未能妥善處理或於人員、財物受到傷害及違法威歸情為發生前阻卻,情節重大者。。
六、 規避公共服務,情節嚴重者。
七、
八、 拾金(物)不送招領,欲據為己有,而無悔悟者。
九、 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因執行公務之糾正,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。
十、 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,情節尚非重大者。
十一、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,或毀損他人財物,情節尚非重大者。
十二、 違反考試規則,情節輕微者。
十三、 毆打、愚弄取笑他人,情節輕微者。
十四、 冒用或偽造、變造文書、準文書、印章印文、署押,情節輕微者。
十五、 有竊盜行為,但有悔意者。
十六、 攜帶「學校訂定教師輔導管教學生辦法注意事項第30條」所指違禁物品,情節尚非重大者。
十七、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,情節尚非重大者。
十八、 使用言語或文字,當面或藉由平面、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、學校名譽或恐嚇他人,勸導不聽,再犯者。
十九、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、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、賭博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,情節輕微,已有悔悟者。
二十、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,且情節輕微者。
二十一、經本校防制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,且情節輕微者。
二十二、無故不聽從師長規勸,情節嚴重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。
二十三、
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:
一、
二、 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、浪費資源,致影響教學行為,情節嚴重者。
三、 有侵占或詐欺行為,或毀損他人財物,情節嚴重者。
四、 違反考試規則,情節嚴重者。
五、 毆打他人致傷,情節嚴重者。
六、 冒用或偽造、變造文書、準文書、印章印文、署押,情節嚴重者。
七、 強行借用、竊盜、搶奪他人財物,情節嚴重者。
八、 吸菸、喝酒、嚼食檳榔、賭博者。
九、 無正當理由攜帶刀械、槍砲彈藥者。
十、 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,情節嚴重者。
十一、 有威脅、恐嚇、勒索行為,情節嚴重者。
十二、 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。
十三、 施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或其他有害身心健康之物質。
十四、 經本校防治校園霸凌因應小組調查確認有霸凌行為,情節嚴重者。
十五、 使用言語或文字,當面或藉由平面、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、學校名譽或恐嚇他人,情節嚴重者。
十六、 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、暴力、血腥、色情、猥褻、賭博之出版品、圖畫、錄影節目帶、影片、光碟、磁片、電子訊號、遊戲軟體、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,情節嚴重者。
十七、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(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,不在此限)。
十八、 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,且情節重大者。
十九、 公然侮辱、毀謗或欺騙師長、同學或朋友,涉及公然侮辱或毀謗情事者。
第十二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,依下列規定處理:
一、 嘉獎及小功之獎勵,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,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、輔導教官、輔導教師,陳請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。
二、 大功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,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,並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。
三、 警告及小過之懲處,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,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、輔導教官、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,陳請學務處主任核定。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,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。
四、大過以上或符合本要點應記嘉獎、小功、警告、小過但具爭議性、由校長交議之其他重大學生獎懲事件者,應送獎懲委員會評議後,由校長核定。
五、 懲處之決定,應以書面(獎懲通知書)記載懲處事實、理由及依據,並附記救濟方法、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,函知當事人。為重大之懲處,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。
第十三條 學生、法定代理人、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三十日內,如有不服者,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,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。
第十四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,應依教育部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」相關規定辦理。
第十五條 學生休學期間,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,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。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。
第十六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處置,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,應先懲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。
第十七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,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。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,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。
第十八條 本規定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討論及校務會議通過後,陳請校長核定,並報主管機關備查,修正時亦同。